因此,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出现了以国家为主要目标的政治和文化攻势。这一攻势被十九世纪末“国家公法”的有机主义传统及其“主权属于国家,为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彻底粉碎。
社区功能主义的理论家们牢记 (或者更确切地说: 陷入)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即使在今天,他们仍然大声呼吁克服“国家主义”的宪政主义。甚至呼吁整个法律文化抛弃旧的国家中心主义。
但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框架似乎极具误导性,和《里斯本条约》之间 ,存在着二十世纪。
这个世纪标志着从十九世纪的州宪法 (主要是 州内的 和州 的 宪法)向 宪政国家 ( 宪法中的 国家和 荷兰电报号码数据 宪法的 国家)的过渡 。
而且,正如近年来许多人所主张的那样,民主特征并非 国家组织体系所固有 (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国家都是民主的),但这并不能免除我们指出,迄今为止,国家(尽管与主流经济和社会模式存在种种矛盾)代表着自由、民主权利和平等原则得以逐步实现的“自然”渠道。而最近所有旨在创建更强大、更高尚的超国家机构的尝试迄今为止都显示出相当矛盾的道路和结果。从建立“欧洲自由、安全和公正区”开始。
哈贝马斯本人也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结果,尽管他“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正如我们的作者提醒我们的那样),但他从未停止承认“民族国家今天构成了一个问题:与其说是因为它们不可逾越的主权要求,不如说是因为民主进程迄今为止表明它们(部分地)只在 其 边界内发挥作用”[J.哈贝马斯, 《道德、法律、政治》,都灵,199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