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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宪章自 2009 年以来对我们的法律体系

Posted: Sun Apr 20, 2025 6:41 am
by sakib45
几乎没有必要强调,如果只想诉诸法律和惩罚的确定性概念,那么从纯粹内部的角度来看,首先是定罪,然后是无罪释放,最后是重新开始既判力已经令人震惊,但也许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意大利司法系统在刑法问题上,不得不将保护个人(在本案中是保护被告)的工具抛诸脑后。毫无疑问,我们需要伸张正义,需要将罪犯绳之以法,但这样做,受害者就不再仅仅是克尔彻,还有那些仍然被囚禁在越来越不确定的正义魔爪中的人。确实,这样的言论可以被解读为“为该隐辩护”,但更容易记住的是,迄今为止,正义还没有给我们任何该隐,民主制度也可以通过它对待被告的方式来识别:在意大利,他们似乎越来越经常地被推定有罪,但国家并不关心他们,甚至无视它已经摧毁了两个人的青春,无论 墨西哥电报号码数据 他们是否有罪,通过呼吁预防措施,而这些措施毫无理由地被延长了四年。

然而,值得记住的是,这些声明远非个人言论,而是基于《尼斯宪章》自身的愿望,具有约束力,即同心圆体系不仅可以而且必须相互“影响”,以便对人的权利进行最强有力的保护……事实上,被告也是人,如果《尼斯宪章》第 52、53 和 54 条中的“水平”或“协调”条款不仅仅是“动词”,意大利就有义务主张最强有力的保护,而不是仅仅依靠国家法律体系的内部法。换句话说,如果欧盟法律通过《尼斯宪章》告诉我们,权利保护的基本水平是《欧洲人权公约》所保证的水平,低于这一水平的国家“自愿”接受侵权程序的启动,那么意大利似乎再次无路可逃。

意大利司法系统在克尔彻案中所走的道路无疑有损于意大利承诺尊重的超国家和国际文书,但是,如果我们想进行猜测(或希望?),如果将意大利的法律体系置于欧洲的放大镜下,会发生什么?侵权程序可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就共同体层面而言,因为最大的制裁可能来自国际体系,因此来自《欧洲人权公约》。事实上,众所周知,多年来,即使对于我们的法律体系来说,这一文书的“侵入潜力”也变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只提到意大利同意重新进行最终判决的多里戈案,这一假设也可以在索莱西托/诺克斯案中得到配置,因为《欧洲人权公约》通常用这个术语来定义“第四级判决”,在这种刑事案件中特别成功。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意大利司法制度失效时,欧洲人权法院将接管,但这对我们的法律体系来说并不是一种荣誉,因为单凭一个国际法庭(无论多么特殊)必须弥补缺乏内部保障这一事实,人们就足以推测意大利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