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委员会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成立,由最高法院审理由 M. Jeremy F. 提出的宪法前问题 (QPC)。该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典》第 695-46 条第四款所保证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菲律宾宪法第 695-46 条与欧洲逮捕令(MAE)有关。该任务由欧盟理事会决策者于 2002 年 6 月 13 日确定。2004 年 3 月 9 日,法院将与该任务相关的规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在申请外交部将某人移交给另一欧盟成员国后,第 695-46 条规定,教育室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电报号码数据 必须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设立三十天,根据目的请求,soit d'étendre les effets de ce 授权 对于其他违规行为,soit d'autoriser remise de la personne à un État tiers。
杰里米·F先生(M. Jeremy F)应要求声称,如果没有对指示庭的决定提出申诉,则不会导致不起诉有效管辖权。
宪法委员会引用了宪法第 88-2 条的规定:“法律首先根据欧盟机构的行为制定有关欧洲逮捕授权的规则”。 2002 年 6 月 13 日,有关欧洲授权的决定的必要性立法的通过,构成了一项特殊的宪法障碍。同样,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与 MAE 相关的立法机构负责控制欧洲联盟条约第 34 条规定的立法机构与宪法的一致性。
宪法委员会指出,2002 年 6 月 13 日的决议包含有关针对司法机关延长 MAE 效力的决定提出请求的规定。在司法机关的裁决具有临时性或确定性之前,裁决过程并不精确。理事会还考虑了该措施第 88-2 条的后果,该措施无法确定 CPP 第 695-46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无追诉权法规”指令部分是决策程序在收到请求后最迟三十天内做出此决定的义务的必要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