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可以在一些普通法学表达中得到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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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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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可以在一些普通法学表达中得到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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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体系的体系”而言,情况也是如此,现在将对其特征进行快速检查,以我们的法律体系为观察点,特别是参考宪法法学所提供的特权观察站。

我仅会简要提及一些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也可以在内部领域中找到,溯;其原因有三:一方面,事实上,这种法理学常常分散成千条小溪,以多种表现形式不为人知,因此很难找到和组织;另一方面,毫无疑问,法学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 巴林电报号码数据 上受到了(并且每天都在受到影响)由《咨询报告》的指示所产生的文化影响,事实上,这些指示常常无法逃脱来自普通法学不一致的方向的建议,并且,特别是面对其最有力的表达,有时会导致其自身方向的重大调整,然而,应该理解,宪法法学对普通法学的制约大于相反方向的制约[8]。第三个原因是,正是宪法判例,仅仅因为其更高的知名度(如果不是也必然是其更高的权威性),才被欧洲法院的判例所特别考虑,从而促进了后者的不断微调。尤其在涉及系统间关系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我想立即指出,在稍后进行适当澄清的情况下,这里考虑的系统所采用的观点虽然不一致,但却是趋同的;这正是由于“宪法”法院不断推动的“对话”:在这里,与其他地方一样,我也是想从实质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使其对欧洲法院本身有效,这符合它们所概述的、并日益被遵循的明显趋势,正如最精明的学说所报告的那样[9]。

特别是,所讨论的趋同恰恰是在刚才提到的元规范层面上得到认可的;尤其明显地,它表现在每一个体系都愿意——至少是secundum verba——给予其他体系空间,让它们能够更充分地保护权利:因此,每一个体系都为自己相对于其他体系开辟出一种“附属”角色,只在它看起来更有能力满足权利本身的情况下,才保留进入该领域的权利[10]。

然而,在实质性规范层面上,情况要复杂得多,也更综合得多,也就是说,在如何理解和执行规范本身所保障的生活福利方面,除了毫无次要意义的趋同之外,还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参考这些分歧,人们有机会掌握个别系统的文化和积极特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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