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直接属于其主权的行为,决定哪些主体可以(并且必须)被视为其“公民”,并确定需要遵守的法律前提和适合颁发上述头衔的程序。这种表达方式在某些方面是平庸和说教的,当法官(无论何种程度)面对必须解决的具体争议时,这一点并不明显。除此之外,对某些规则的解释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样明显),由于移民和公民身份方面的立法支离破碎且往往延迟,这一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事实上,在人们争论如何才能成为最佳公民(civis optimo iure)的最好途径,尤其是“出生”是否足以证明属于国家领土的时期,一些声明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这些声明通过对当前文本的全新解释精神,似乎直接针对了迟钝的立法者。事实上,在这两种情况下,外明显愿望都与行政行为相对应,这种行 突尼斯电报号码数据 政行为(可能)是可以改进的,值得修改。
在第一种情况下,与句子编号相关的情况。 2920/2013 号法令要求国务委员会就拒绝获得公民身份一事发表意见,特别是针对行政程序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依据艺术。第 91/1992 号法律第 7 条规定,“意大利公民身份的取得,是根据内政部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向市长 […] 或领事机构提交的法令”。此类主体需要联系内政部(通过县当局)以获得关于拒绝或接受此类请求的“回复”。审查该请求所依据的评估标准由艺术确定。第 91/1992 号法律第 6 条:第一段特别指出了无法释放的原因(例如刑事定罪或安全原因),这在某种程度上给行政机关带来了一项微妙的任务,即核实(明显的定罪除外)可能决定拒绝释放的限制。该程序是通过所谓的法案来实施的。 “高级行政人员”一词对应于“在查明以及尤其是在评估诉讼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方面具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