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来(首次使用无人机实施的致命袭击发生在2001年10月的阿富汗),在军事和“国际警察”行动中使用遥控飞机(确切地说是无人机)已成为一种常见做法,甚至与美国现任政府打击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的战略如出一辙。
事实上,使用这种新技术带来的优势是相当明显的,既可以保证参与此类行动的军事人员 挪威电报号码数据 和情报部门的完全安全(在这方面,有人正确地指出,无人机的使用将“安全战争”的共同愿望转化为现实),又可以减少乔治·W·布什总统在 9·11 事件后发动的“反恐战争”最初所需的巨额成本。
然而,对于无人机执行“定点清除”任务 的监管框架似乎不够明确,这导致人们对其是否真正符合国际法标准产生了怀疑。
最常见的批评来自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和人权观察)和国际新闻机构的调查,主要集中在缺乏有关执行任务数量和造成的附带受害者数量的某些数据(请参阅M. Bowden的报告《杀人机器》,发表于2013 年 9 月的《大西洋月刊》,该报告的意大利语译本发表于 2013 年 10 月 4 日至 10 日的周刊《国际》上,第 38 至 52 页)。
此外,不乏科学贡献对最近在正式战争背景之外使用无人机在外国领土上针对恐怖分子进行定点清除的做法的法律框架提出质疑。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强烈的分歧。一方赞成使用杀人机器进行此类行动(首先,他们认为与派遣军事特遣队的任务相比,此类行动对政治和媒体的影响较小),因此倾向于以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即众所周知的规范所谓战时法)的完全适用性为基础,即使在“反恐战争”中也适用此类行动,尽管与传统武装冲突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参见 JJ Paust 的《自卫瞄准非国家行为者和美国在巴基斯坦使用无人机的允许性》,载《跨国法律与政策杂志》,2010 年,第 237-280 页)。另一方则从根本上质疑此类重建的可采性,认为无人机的致命袭击是被禁止的行动,因为这意味着非法使用超出规定限度的武力。来自国际法(ME O'Connell,评论:国际法下的无人机诉诸法,《丹佛国际法与政策杂志》,2011 年,第 585-60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