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訊:個人資訊是指與個人有關的、可用於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任何信息,結合其他信息可識別個人身份,或需要額外數據才能識別個人身份的任何化名信息。
假名化:假名化是指在沒有附加資訊的情況下,透過刪除或取代部分訊息,使個人資訊變得不可識別的過程。
處理:處理是指對個人資訊的收集、產生、連接、互連、記錄、儲存、保留、增值處理、編輯、搜尋、輸出、更正、檢索、使用、提供、揭露和銷毀以及其他類似的活動。
資料主體:資料主體是指可以透過處理的資訊來識別的任何個人,並且是該資訊的主體。
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訊檔案是指以系統方式組織起來的一組個人資訊。
個人資料控制者:個人資訊控制者是指直接或間接處理個人資訊並將個人資訊整理為個人資訊檔案的任何個人或組織。
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是指國民議會行政機構、法院、憲法法院、國家選舉委員會、總統令規定的其他行政和國家機構等國家機構。
視覺資料處理設備:視覺資料 卡塔爾電報手機號碼列表 處理設備是根據總統令規定,放置在某些公共場所用於拍攝影像和影片的裝置。
科學研究:科學研究是指採用科學方法的研究,如技術開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私人資助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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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A 處理個人資訊的原則是什麼?
以下是個人資訊控制者根據 PIPA 處理個人資訊的 8 項主要原則:
明確說明資料收集的目的,並以合法、公平的方式僅收集該目的所需的最少資料。
適當處理個人訊息,且僅用於其預期目的。
請確保個人資訊準確、完整且最新。
安全管理個人資訊的處理,並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資料免受潛在風險。
向公眾披露個人資訊處理的隱私權政策和相關信息,確保資料主體的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
降低處理個人資訊時隱私外洩的風險。
優先考慮匿名或假名,以保護利害關係人的身份。
透過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來獲得利害關係人的信任。
PIPA 規定的資料主體有哪些權利?
韓國 PIPA 授予資料主體以下權利以保護其個人資訊:
知情權:利害關係人有權了解其個人資訊的處理情況。
同意權:資料主體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處理個人資訊並決定同意範圍。
確認處理、存取和取得副本的權利:資料主體有權確認對其個人資料的處理以及存取和取得其資料的副本。
暫停處理、更正、刪除或銷毀資訊的權利:資料主體有權暫停或終止對其個人資訊的處理,並更正、刪除或銷毀已處理的資訊。
公平賠償權:資料主體有權對因處理其個人資訊而產生的任何潛在損害獲得公平賠償。